這樣的一股逆流

沒有是非公道

.....

一股說不出的壓力

不正常社會

我們得為這個不正常負責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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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篇關於原生家庭對自我影響的文章,值得細讀。一句,你現在就是你子女的原生家庭,讓人意識到我們每個人正在用不一樣的方式影響著下一代。

http://ww.daliulian.net/cat65/node692138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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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快把這個連結記下,下回出門旅遊,就這樣打包啦! YEAH!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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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
 
女性當然也可以像男性一樣上空啊,
 
只是
 
在這上面爭平等,就是不知道誰到最後得到好處? 
 
女人看女人,有沒有影響?
 
男人看女人,有沒有感覺?
 
用這種伎倆主張女人裸露上空是平等象徵的,
 
真失了男人對待母性的尊重,
 
真看低了女性的智慧與價值。
 
 
***
 
男人一定要裸露才能展現男人性感魅力嗎?
 
我強烈質疑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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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許相隔遙遠的

不是距離

不是種族

不是語言

 

相隔遙遠的是

你從不曾在我的經歷中

體會

信任的破產與失落

 

相隔遙遠的是

你從不曾在你的經歷中

深刻的

相信、倚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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沸沸揚揚, 見解紛歧的草案

 

自己留學德國,看到這樣的法條比較,真覺得這次草案的法條中對於一些關鍵性的名詞定義太模糊了! 這樣,有太多解釋上的漏洞。不要到最後,同志沒保障到,還要被歸罪! 以西方為鑑,不能只學半套! 不然,結果跟核四安全一樣, 堪慮!

 

立法,千萬不可躁進!

-----

 

戴廷哲

 

關於最近在討論的多元成家方案,涉及身分法前所未有的大翻修,我整理我一些粗淺的想法和心得,跟有興趣的人分享一下
如果不嫌棄想轉的,歡迎。

一個新的制度,可以贊成,也可以反對,重點在於提出的理由?
如果正反意見能夠在彼此具體的理由上對話,才有可能達成共識。
我認為一個草案的好壞,應該從具體的條文上去檢視
一味的訴諸抽象的人權,傳統價值等觀念,難有具體的說理
因而也難有有意義的對話。

整個多元成家,包括同性婚,伴侶制與多元家屬制度,其中伴侶制常常與同性婚議題結合,因此我想先從伴侶制切入,兼論同性婚與多元家屬。

首先,伴侶制在比較法上並非新的產物
在歐洲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名字為"伴侶"的制度
在我國草案的前言中,也坦承參考了許多歐洲國家的制度
因此,我認為應先了解歐洲國家的伴侶制,作為檢討我國草案的基礎

我挑了德國與法國,乃因我國民法繼受德國法,德國自然值得我國參考
而法國則是因草案說明明言主要參考法國而來,自有了解的必要。
又因兩國剛好採取了截然不同的伴侶制,具有比較上的價值。

身分法並非我的專長,所以就我有限的能力論述之
如有錯誤,還煩請指正:)

一 德國
(參考自戴瑀如,論德國同性伴侶法,月旦法學雜誌第107期,2004年4月;法務部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書)-戴瑀如教授,現任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,德國美茵茲約翰尼斯古騰堡大學法學博士。

(一)德國於2001年通過同性伴侶法,由其名字可以看得出來,其是專屬於同性情侶使用的。德國目前"婚姻",仍只限於一男一女,此因德國基本法第6條第1項被認為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基本原則,為使同志也能享有類似婚姻的保障,經過激烈而長久的爭論,終於在傳統婚姻和同性婚之間取得妥協。就是仍然維持傳統婚姻一男一女的基本原則,另外開創伴侶制度供同性情侶使用。

因此,德國伴侶法的定位非常清楚,其實就是"同性婚",只是為避免衝擊原本的婚姻與家庭制度,冠以伴侶的名稱罷了。因此其制度設計上與婚姻有高度類似,在制定之初與婚姻仍有若干不同,但幾經修法後,已與婚姻非常接近。

(二)具體的制度上,與婚姻主要的差別有:
1.主體限於兩位同性:伴侶制為同性專屬,異性只能結婚。(我國草案:不限性別)

2.近親禁止:婚姻之近親禁止有倫理與遺傳學的考量,但同性伴侶沒有遺傳學的考量,只有倫理,因而近親禁止的範圍較小。直系血親與兄弟姊妹均不得結為伴侶。(我國草案:只限直系血親不行)

3.伴侶原則上應同居,分居時則扶養義務,家庭用具使用權,住宅使用權等法律均有特別規定。分居達一定時間會構成伴侶解消的事由(我國草案:不以同居為必要,分居亦無規定)

4.禁止共同收養:同性伴侶仍不得共同收養子女,僅得單獨收養。
(我國草案:可共同收養)

5.解消:德國關於離婚的要件較為嚴格,乃以客觀上婚姻破裂,已無法破鏡重圓才能離婚,此由法院判斷,不存在兩願離婚。伴侶解消與離婚大致相同,惟較考量當事人意願,必須:
(1)雙方合意,且分居滿一年以上,且已無法期待能回復關係,由法院廢止之。
(2)伴侶一方片面聲明繼續共同生活會造成嚴苛情事,且嚴苛情事由他方所導致,且分居三年以上,由法院廢止之。
(我國草案:單方解消即可,無時間限制,且無需難以回復)

6.稅制,移民,保險:本有同性伴侶輔助法做規定,但目前尚未通過。婚姻則均有優惠規定。

(三)由於伴侶本質上與婚姻類似,所以大部分均參照或準用德國民法關於婚姻的規定,較重要者如:
1.成立要件:與婚姻大致相同,包括:(1)雙方合意(2)在主管機關聲明意願並登記(與我國草案同)

2.忠實義務:伴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,對彼此負有排他性之忠實義務,故不得與他人締結伴侶或結婚(我國草案:同樣不得與他人締結伴侶或結婚,但對彼此不負忠實義務)

3.伴侶財產制,如無特別約定,適用法定財產制。(我國草案:如無約定,以分別財產制)

4.繼承權:基本上與婚姻之配偶同。(我國草案:除有特別約定以外,與婚姻之配偶同)

5.解消後:依法定財產制,須做剩餘財產清算。原則上應由自己扶養,但無能力扶養自己時,得請求對方扶養。共同住宅的處理亦有規定。
(我國草案:對彼此無扶養義務,若有子女,由法院定其親權行使)

二 法國
(參考資料:法務部-德國法國及加拿大同性伴侶制度之研究成果報告書

http://mimifr.frcn.com/bbs/a/topic-301-916978-1.html

http://wenku.baidu.com/view/b183f88f8762caaedd33d410.html

http://kustjournal.kmust.edu.cn/userfiles/files/法国PACS制度的法律性质简析.pdf

(一)法國於1999年通過民事團結契約(Pacte civil desolidarité;)制度,簡稱PACS。其制定同樣與同志婚姻有關。法國關於同性婚同樣有很大的爭議,正反意見僵持不下,因而有人提倡以伴侶制度作為解套,即與德國一樣,仍維持婚姻限一男一女的原則,另創伴侶制供想結婚的同志使用。

然而,由於法國同居盛行,同居伴侶在生活上遭遇許多不便,且由同居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將近一半,小孩的生父生母在法律上卻缺乏基本的身分關係。於是立法者想要將同居也規範進來。因而最後通過的法案,定位有兩個:

1.供同志情侶結婚之用

2.供只想同居之情侶使用,類似提供一個"試婚"的管道。基於這樣的定位,主體不限性別,同性,異性均可,但設計上是以"情侶"為規範對象。在同性,此制度等同結婚,在異性,此制度類似"試婚"或"訂婚"。

另外,法國法律上另有"同居",但同居只是法律賦予同居狀態一個定義,並無任何權利義務,所以等同沒有規範。因此,現在法國法律上是以"婚姻"與"伴侶"兩個制度為主。

(二)與婚姻的異同:
1.法定年齡:PACS和婚姻相當,當事人均需年滿十八周歲。

2.性別:PACS的當事人可以是異性的,也可以是同性的;婚姻的當事人則必須是異性的。(我國草案同)

3.近親禁止:直系血親,直系姻親,三親等內旁系血親,禁止締結伴侶,違反者無效。(我國草案:僅直系血親不得)

4.登記機構:PACS的登記機構是法院,而婚姻的登記機構是市政府。

5.忠誠義務:婚姻的當事人有忠誠義務;但法律沒有明確PACS的當事人有此項義務。(我國草案:伴侶無忠誠義務)

6.同居義務:婚姻有同居義務,伴侶無(我國草案同)

7.互助義務:在婚姻機制中,夫妻之間有相互救濟、相互幫助的義務;在PACS的當事人之間,則只有物質上相互幫助的義務,生活費用依各自能力分擔之。(我國草案:伴侶於伴侶期間互負扶養義務,生活費用同。)

8.家庭債務:兩種機制在這方面的規定基本相同:凡維持一般家庭生活需要所發生的債務,屬共同債務。(我國草案基本同)

9.財產分配:應於登記時選擇共同財產或分別財產制。(我國草案:如無約定,已分別財產制)

10.添置財產:對婚姻而言,由於存在明確的家庭財產制度,故婚後添置財產的歸屬一般不會有問題。在PACS的狀態下,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,財產的歸屬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。

11.遺產繼承:結婚之配偶對他方有繼承權。PACS則無繼承權,如果想獲得一些遺產,需以遺囑為之。(我國草案:伴侶繼承權同配偶)

12.解消:離婚需要通過法院,法官可以進行一定的干預,以保證各方的合法權益。而對於PACS而言,無論是雙方或單方提出解除,均無須法官的審查和干預,只需履行行政申報手續即可。(我國草案同)

13.子女:婚內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稱是婚生子女(filiationlégitime),而PACS期間所生的子女稱非婚生子女(filiationnaturelle)。另伴侶無共同收養權,只能單方收養。且無人工生育權(我國草案:伴侶有共同收養權)

(三)伴侶之好處
1.繳稅,保險,社會福利上接近或比照夫妻。

2.居留權:外國人成立伴侶,將作為判斷是否核發居留權的重要原因。

3.提供試婚的機會,有不少異性戀情侶透過伴侶制,最後走上紅毯。

(四)對婚姻與社會結構的衝擊
根據簡至潔(伴侶盟秘書長)<從「同性婚姻」到「多元家庭」- 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動>一文,PACS實施後,婚姻數量逐年遞減,動搖了婚姻的金牌地位。

然而,法務部的報告書(p51)則表示,PACS的實施並未導致出生率下降,且婚姻本身並未PACS而受影響。因此,此問題尚待進一步的確認。

(五)2013年4月,法國通過了同性婚姻,從此同性亦可結婚,跟異性戀一樣,且可收養小孩。則伴侶制已不再擔任提供同志結婚管道的功能。

三 德法之評析
(一)歐洲除了德國與法國以外,其實很多國家都有所謂伴侶制,只是定位上不大一樣,部分國家是像德國,伴侶制作為同志結婚的管道,婚姻仍維持一男一女。部分國家如法國,伴侶制除同志婚以外,也規範同居。部分國家如荷蘭,則是又有同性婚,又有具開放性的伴侶制。
(參考:http://blog.roodo.com/tomlinfox/archives/87546.html

(二)上述德國與法國的模式,呈現兩種不同風格,德國較保守而簡明,採二分法,異性戀用結婚,同性戀用伴侶,對同居等其他結合形式則不承認。法國則較開放,除承認同性婚以外,另創伴侶制以規範同居。因此,德國伴侶制大量比照婚姻,法國則與婚姻有明顯區隔,採自由原則。惟兩國的伴侶制均不承認可以共同收養子女。

此兩種模式各有優劣,也各有其理,應採何種模式,可以討論。
然而必須強調的是,如德國與法國等同志運動發展較早,社會風氣對同志相當友善的地方,長期以來仍然維持婚姻為一男一女的傳統觀念,且對同志伴侶仍採不同對待,在論述上均有一定的理由,也有廣泛的接受度,把不同對待直接冠以歧視惡名的,則屬少數。

甚且,即使是已經採不同對待的同性伴侶制,在德國與法國也經歷了長久而相當激烈的爭論才通過。而在台灣,現在如果有人主張在婚姻以外,另闢蹊徑創伴侶制供同志結婚專用,往往被冠以歧視,藐視人權之名罵到臭頭,而直接進入同志婚姻的論戰之中。更別說主張同志婚與異性婚在一些地方採不同待遇者,會如何的身敗名裂。是否對同性結婚有不同看法者,均是反對人權者?為何在重視人權的德國與法國,仍然對同性結婚採不同於婚姻的制度?值得思考。

四 我國草案之檢討
(一)我國草案較偏向法國,這也是草案說明承認的。然而還是有若干不同之處。法國對伴侶制的定位就是,供同志結婚之用(現已廢除),以及試婚。是以情侶為設想對象,且因為要兼顧試婚的目的,所以權利義務上盡量減少干涉,由當事人自主決定。因為如果規範太多,那當事人乾脆結婚,反而失去試婚的意義。

據此,其相關規定的原則就很清楚,因為原則上是規範情侶,所以仍有一定的近親禁止,以防止亂倫現象。同時由於兼顧試婚的需求,採自由原則,如解消只需單方,無忠誠義務,扶助義務只有物質,其他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。但相對的,既然所負義務少,相應的權利也會減少。

基本上可說是同居的法制化,除了賦予"名分",必要的代理權與附帶的相關優惠以外,並無任何法定的權利義務。

應強調者,由於解消容易,且法國刻意將伴侶與婚姻作差別對待,因此並無共同收養或人工生育的權利。生養子女的權利還是限於婚姻家庭(包含同性與異性)。

(二)跟法國相較,我認為我國草案具有幾項缺失。

1.定位不清:草案前言說是設此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突破傳統婚姻的窠臼,使不想受婚姻束縛的情侶可以有另外一種結合的方式,似乎是以情侶為規範對象,到此為止均同法國。然而卻突然跳到締結不以"愛情"為基礎,包括情侶,朋友,親屬只要有互相照顧之意即可締結,這中間的轉變何來?究竟以何者為是?未見說明。

因此,在檢視一些條文時,將發生就朋友來看很合理,但就情侶或親屬來看很奇怪的現象,反之亦然。又由於定位不清,草案的目的也開始有許多說法,例如解決單身無家屬者緊急同意權,或代理權,或照顧權等。

就草案內容來看,其規範對象包括情人,親屬,與朋友,此三者在國人的觀念中還是有本質上的不同,將這三者規範於同一制度,是否適當?又其主要目的究竟是同居法制化?相互照顧?還是緊急聯絡人?並不明確。此造成法條設計上的矛盾。

2.近親禁止:如上,由於本草案要兼顧互相照顧的目的,所以只排除直系血親的締結。也就是兄弟姊妹也可以結成伴侶。至於血親性交罪的問題,見下述。

然而,兄弟姊妹結成伴侶,若以互相照顧的角度觀之,並無不妥,但是,草案前言明文從情侶出發,又說伴侶原則上與配偶相當。就此觀之,兄弟姊妹結成伴侶,在法律上同時是二等親與相當於配偶的地位,身分錯亂,且違反輪常。

又其得共同收養子女,而對同一子女均發生親子關係,則在法律上是二等親,又是同一子女之父母,同樣違反論常。
試問,他們的子女要叫他們什麼?是父母?還是姑姑和舅舅?

又其他法律上涉及配偶與二等親之相關規定時,此等雙重身分,會造成適用上的難題,例如繼承。此造成法體系的混亂。
就是因為這樣,法國與德國均不允許一定近親屬結成伴侶。

3.血親性交:有人說刑法230條血親性交罪可以防止亂倫現象,然而民法規範者乃"名分"問題,刑法規範者乃"行為"問題。換言之,兄弟姊妹結成伴侶組成家庭,只要不生育,難以證明其等有性交行為,即不能以刑責相繩。或者,由於血親性交罪屬告訴乃論,刑訴法234條又限定血親性交罪告訴人限直系血親尊親屬,則直系血親若不告訴或死亡,即不能以刑責相繩。然而此種伴侶生兒養女,組成家庭卻還是被民法所明文承認,某程度上是否是亂倫?

4.繼承權與子女收養權:婚姻由於有種種義務,因此婚姻之配偶也享有相應的權利,其中最重要者莫過於財產分配,繼承權和子女生育及收養權。法國PACS義務少,權利也少,尤其無繼承權和子女收養權,與婚姻有明顯的差別。

本草案之義務與法國同等寬鬆,且解消容易,但卻有繼承權與子女收養權。若義務與權利不相當,容易造成濫用。且共同收養子女實屬不當。

朋友基於友情締結伴侶並共同收養子女,此等非基於愛情結合的家庭型態,國人目前是否能夠接受?對子女是否有不利影響?且伴侶輕易解消,是否顧及子女利益?此等問題均缺乏了解和實證。

因而伴侶收養子女於法國德國均採保守態度,其背後原因,值得深思。

5.稅制,健保,社福優惠之濫用:草案說明說伴侶為彼此最信任重要之人,地位上相當於配偶。基此,法理上配偶所享有的稅制健保社福等優惠,伴侶理應享有。然而,伴侶不負忠實義務,無須愛情,亦無須同居(草案1058-4修正理由)。換言之,兩個本來不相干之人都可以結成伴侶,而享有各項配偶所能享有之優惠,然而卻各過各的生活,與結婚之夫妻完全不同,則相關優惠是否有被濫用的可能?

這也是定位不清所致,因為伴侶一方面相當於配偶,另方面也有可能是朋友的結合,因而不需如夫妻永久共同生活。給予福利可能濫用,不給予福利又說不過去。

6.對婚姻制度的衝擊:如上,本草案之伴侶有繼承權與子女收養權,解消時的財產分配權也可透過約定得之,若社福稅制上又比照婚姻,則婚姻最重要的幾項權利,伴侶幾乎都能拿到。然而婚姻重要的義務及離婚機制,伴侶大部分沒有。

根據簡至潔(伴侶盟秘書長)的研究"從「同性婚姻」到「多元家庭」- 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動"p197-198,在伴侶權利與婚姻有明顯差別的法國,PACS也得到了越來越多人的偏好,導致婚姻數量逐年遞減,動搖了婚姻的地位。則在伴侶權利與婚姻更為接近的我國,此種情形是否會更為明顯?是否因此對既有的婚姻與家庭制度造成衝擊?又會對社會造成何種影響?值得進一步的評估。


(三)伴侶制的實益?
以上說完現行草案的缺失,但還是要回到最根本的問題,就是伴侶制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?它的主要目的何在?
如果如德國和法國,在一開始確立清楚的定位,在設計上就有原則可循,在討論本草案之利弊時也能比較有交集。
目前幾個可能的目的是:

1.解決緊急手術同意的問題:此為假問題。依醫療法63條,病患情況急迫時,醫生無須同意可自行手術,至於不急迫,本就應由病患同意,緊急手術在現行法制上並無問題。縱然醫療上對純單身者的照顧有提升必要,直接針對醫療法規盡行修改更為直接。即使定了伴侶制,還是需要修改醫療法規,將伴侶納入,豈非多此一舉?

2.同志婚:德國與法國的伴侶制,均以供同性結婚為重要目的。然而,本草案已有同性婚,伴侶制自然無須擔負此任務。

3.將遺產給與重要的人:此應是本草案將朋友,親屬納入的原因,蓋重要的人未必是情人,也有可能是朋友或親屬。所以一方面將情人,朋友,親屬都納入,另方面賦與與配偶相當的繼承權。但又恐重要程度不一,給予當事人特別約定的權利。

然而,若想將遺產給與重要的人,透過遺贈即可,遺贈甚至可以給的比配偶法定應繼分還多。以此為由設此種伴侶制,似無必要。

4.同居關係法制化:這是我認為比較可行的定位。
正如法國立法時的背景,同居生活在沒有法律保障之下,有些地方的確不夠方便,可能有保障的需要,以此作為伴侶制的目標定位比較合理。

那麼就應該完全參照法國模式,目標是給予同居情侶(包含異性同性)法律上的名分,以及必要的相互代理權和扶助權,以保障不想結婚的同居情侶,也提供試婚的管道。若以此定位為基準,應與婚姻有明確區別,應採自由原則,除了便利共同生活必要的權利以外,其他權利義務應全部刪除,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即可。而近親禁止的範圍應擴大。

此外,關於收養子女,同居關係應以自由為原則,收養子女則牽涉子女利益,法律應多加干涉,兩者原則上是衝突的。若以同居為主,則對子女利益保障不周,若以子女為主,則必定喪失同居的自由性。因此,兩者難以併存。

此外,未婚同居是否有影響子女健全生長的可能?尤其在本草案伴侶無同居義務的前提下?此種家庭型態在現在社會中是否能普遍被接受?可能都是需要再仔細探究的問題。既然涉及子女,就不只是個人自由的問題了,而是與整個社會和國家有關,我認為現階段還是應同德國法國,採保守態度為妥。

(四)同性婚收養子女
本草案第一部分同性婚姻,准許同性夫妻共同收養子女,並於收養章設禁止歧視條款(法院考量應否准許收養時,不得以同性為拒絕收養之理由)。

然而,在已開放同性婚姻(包括伴侶制或婚姻制的同性結合)的國家中,多數仍不開放同性伴侶共同收養子女或人工生育(如德國,芬蘭,奧地利和瑞士等-參考:http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歐洲LGBT權益)。

如諸等重視人權,禁止歧視同志,且對同志議題的討論和認識都較成熟的國家,對此問題都採保守態度,其背後是否有合理的考慮?值得思考。本草案直接開放同性夫妻共同收養子女,是否過於躁進?涉及子女的議題,是否應盡量謹慎?我認為可以再想想。

五 結語
(一)同性婚,伴侶,多元家屬等制度,牽涉身分法,民法,乃至整個法體系的改變,涉及很多層面和細節,我認為絕不只是人權,平等或傳統價值這麼簡單的東西而已,茲事體大。因此迫不急待的以這些空泛的概念,給不同意見者扣帽子,再投以無情的抹黑和攻擊,將失去理性討論的機會,除了增加社會的紛爭和人民的仇恨以外,無助於任何人權的提升或傳統價值的發揚。

社會變遷使有些問題浮現出來,需要解決。價值觀的改變,也使這些問題有被討論的機會,這是很難得的機會,應好好把握,理性討論。

(二)關於同性婚:
1.我完全支持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有相愛,互許諾言,永久共同生活的權利,任何人都應尊重,任何人都不應有絲毫的歧視。但是要以什麼方式,什麼內容來設計這個制度,是否有討論的空間?

即使同性婚現在在台灣爭議較小,但在世界上被承認的還是少數(包括伴侶和婚姻)。在某些國家正在熱烈爭論中,而在那些已經通過的國家,也是經過數十年,激烈的討論,社會也經過長久的醞釀,再幾經修改和闖關後才通過。

而在通過的國家中,以與異性戀完全相同的婚姻來規範,又是更少數。即使法國,德國與許多歐洲國家長期以來對同性婚採不同制度的作法,似乎也不因此對同性伴侶有明顯的歧視。是否制度不同就是歧視?或會導致歧視?或許要完全消彌歧視,應該從社會風氣,教育和其他法令去做努力。名義上與異性戀完全相同,是否真的是關鍵?

2.此外,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在相處模式上是否有重要的差異?如果有,這個差異是否足以導致婚姻制度應有不同的設計?傳統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為規範對象,是否完全適用於同性伴侶?或者針對同性伴侶設計一套有別於婚姻的制度是否更合適?又以伴侶制規範同性伴侶的國家,實施狀況如何?對於同性伴侶的權利是否有足夠保障?這些問題我沒有能力回答,但我認為是值得思考的。

以德國為例,德國針對同志婚不用婚姻,而另創伴侶制,除了基本法的顧慮以外,也是因立法者認為同性與異性伴侶在生活上有其各自的特性使然(法務部報告書p29)。

3.一夫一妻的婚姻,我國憲法雖不如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有明確的保障,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52號解釋於解釋理由書上強調一夫一妻乃憲法保障的制度,而該解釋文有憲法層次的位階。因此在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時,也應該考量大法官對一夫一妻制的宣示,以避免釋憲的爭議。

此外,如552號解釋理由書所言:「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,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、家庭制度之健全、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」,婚姻制度的變更實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,而與每一個人相關,我認為不應僅從個人權益的角度去看,或者認為「不礙到你,幹嘛反對?」。我認為在保障個人權益時,也應考量社會整體公益,而考量公益也絕非歧視,或所謂「剝奪人權」。

(三)關於伴侶制與多元家屬:
1.伴侶制在很多國家被用來作為同性結婚的管道,在我國草案已有同性婚的前提下,其究應追求何種目標,值得探討。我認為本草案定位不清,導致諸多問題,有全面修改的必要。

2.至於親屬和朋友結成伴侶,生兒育女共組家庭,於我國既有的倫理與價值觀是否過於震撼?

3.再者,如大法官釋字552及554號解釋所宣示的,婚姻制度為社會形成之基礎,受憲法制度性保障。因而釋字647號解釋理由書針對事實上夫妻(長久同居),也宣示「在無損於婚姻制度或其他相關公益之前提下」應予適度的保障。

因此,在制定伴侶制保障同居人時,也應注意其對婚姻制度的衝擊。

4.最後,如本草案這般有同性婚,又有多元伴侶,且都能共同收養子女的狀況,全世界能夠媲美的大概只有荷蘭了,若再加上多元家屬,則我國大概是領先全球,舉世獨創。開放文明如歐洲,對於此類議題討論甚多甚久,社會風氣相較成熟許多,都未能如此。我國對於此類議題接觸時間與社會成熟度是否已與歐洲相當?本草案是否過於躁進?

又我國乃華人社會,固有的傳統與家族文化是否要輕易揚棄?是否所謂傳統就是迂腐,過時,對社會沒有益處?昔日中國文化大革命,也舉著人權,文明,進步的大旗,將當時的傳統文化和價值倫理都破壞殆盡,當時看不出破壞傳統的後果,但是時至今日,不難看出文革對中國長久而深遠的負面影響。

或許,有些傳統價值,看似沒有益處,也說不出什麼道理,但還是值得我們保存與守護?希望讀者三思。

大概這樣,我說完了,謝謝收看。

 

原文: 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permalink.php?story_fbid=10202509567407095&id=14325700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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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我們發展出健全的真我時,就比較容易建立一個和諧美滿的婚姻。

很多學生和我的個案們經常問我一個問題:“如果我要選擇一個終身伴侶,應該注意什麼?我應該選擇什麼樣的人呢?”我跟他們說:“你們要注意,這個人有沒有三個Q。這三個Q是健全真我的標誌。我跟他們說:“三個Q裡,不包括IQ,就是智商,因為通常你愛上的人,智商應該跟你差不多。”

那這三個Q是指什麼呢?

第一個Q是LQ,Learning Quotient,學習的商數。一個人是不是好的伴侶,很重要的一點是,他有沒有一顆願意去學習的心。我不擔心一個很有自信的人,因為很多這樣人的確很聰明,做事也非常成功,他在自身的經驗中學到一些可以讓他非常自豪的事。所以一個有自信心、意見強的人,我不擔心。我擔心的是,當一個人看到充足的證據,明明已經知道自己錯了,卻死不認錯,仍然堅持自己是對的。我擔心的是,那些覺得自己什麼都知道,不願意聽取別人意見的人,很難成長。所以,最重要的是對方有沒有一顆願意學習的心。

好的伴侶都有很好的情感智慧

第二個Q是什麼呢?是EQ,情感智慧。這是我們在前面已經討論過的,我們一定要懂得瞭解自己內在的情感世界,和別人內在的情感世界。要學會去傾聽和觸摸別人的感覺。當我們不瞭解自己內在的情感狀態時,也就無法瞭解別人內在的情感狀態,也沒法跟別人建立很深的、心連心的關係。

好伴侶都有一顆不忍傷害別人的心

當一個人有LQ,願意學習的心,

再加上EQ,那他處理人際關係的能力一定非常強。但是這樣還不夠。這樣的人,還需要最後一個Q。因為又肯學習,人際關係又非常棒的人,也可能成為天下最會控制、最會操縱人的人,那是很可怕的。

所以,一定要最後加上第三個Q,SQ,

這個SQ是什麼意思呢?就是Spiritual Quotient,屬靈的商數。什麼叫屬靈的商數呢?我把它定義為一顆不忍之心。一顆願意愛人的、願意為別人的好處去著想的心;不願意為了自己的好處而犧牲別人的好處。他總是尋求雙贏,在滿足自己的需求時,也希望別人的需求得到滿足。他在自己受傷的時候,願意看自身還有可以改進的地方。在別人還沒有改變的時候,願意自己先去愛。他懂得感恩,也是善於不斷發掘與標明別人長處和善意的高手,這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品格。


要發展出一個健全的真我,我們需要發展這三個Q。

 

人生有許多風浪,在這旅途中,每个人都會受傷。但是這些生命的傷痕卻帶给我們深度,幫助我们更能體恤别人的傷痛。一顆受了傷,還願意不斷去學習、不斷去愛、不斷尋求醫治的心是一颗最美的心。每個人都需要恩典,需要新生的機會,需要從一個擁有3Q人士,從愛的大家庭中得醫治。我發現,深度的醫治来自“Long term,unconscious internalization of loving people”,就是长期与3Q人士分享生命,經過潛移默化的互動,把愛的經驗内化在心中的過程。

 

也許你會問我,到哪裡去找擁有3Q特質的人呢?其實,最好的方式就是讓你自己成為這樣的人。當你成為擁有3Q的人,一個有安全性的人,别人就會自然而然地跟你親近。你的陪伴,也可以很好地鼓勵他们發展出他们的3Q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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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使你享受美好婚姻的20個建議:



1.  和你最好的朋友結婚。

2.  不要期待改變他們。

3.  一起旅行……沒有帶孩子。

4.  一起開懷大笑。

5.  談論一切,沒有秘密。

6.  一起上床睡覺。

7.  調情。

8.  決定誰做什麼后,把它做好。

9.  給你配偶自由去翱翔。

10.保持辛辣。

11.永遠不說關於你配偶的負面的話

12.一起夢想。

13.一起玩耍。

14.一起向基督靠近。

15.花點時間一起慶祝。

16.與異性建立起界線。

17.經常約會……牽手。

18.一起決定如何花錢。

19.不要讓孩子或工作成為你的優先考慮。

20.經常對你的配偶說“我愛你”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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✿ 西紅柿汁: 

每日喝1杯西紅柿汁或經常吃西紅柿,對防治雀斑有較好的作用。因為西紅柿中含豐富的維生素C,被譽為「維生素C的倉庫」。維生素C可抑制皮膚內酪氨酸□的活性,有效減少黑色素的形成,從而使皮膚白嫩,黑斑消退。

✿ 黃瓜粥: 

取大米100克,鮮嫩黃瓜300克,精鹽2克,生薑10克。將黃瓜洗淨,去皮去心切成薄片。大米淘洗乾淨,生薑洗淨拍碎。鍋內加水約1,000毫升,置火上,下大米、生薑,武火燒開後,改用文火慢慢煮至米爛時下入黃瓜片,再煮至湯稠,入精鹽調味即可。一日二次溫服,可以潤澤皮膚、祛斑、減肥。

現代科學研究證明,黃瓜含有豐富的鉀鹽和一定數量的胡蘿蔔素、維生素C、維生素B1、維生素B2、糖類、蛋白質以及芥、磷、鐵等營養成分。經常食用黃瓜粥,能消除雀斑、增白皮膚。

✿ 檸檬冰糖汁: 

將檸檬攪汁,加冰糖適量飲用。檸檬中含有豐富的維生素C,100克檸檬汁中含維生素C可高達50毫克。此外還含有鈣、磷、鐵和B族維生素等。常飲檸檬汁,不僅可以白嫩皮膚,防止皮膚血管老化,消除面部色素斑,而且還具有防治動脈硬化的作用。

✿ 黑木耳紅棗湯: 

取黑木耳30克,紅棗20枚。將黑木耳洗淨,紅棗去核,加水適量,煮半個小時左右。每日早、晚餐後各一次。經常服食,可以駐顏祛斑、健美豐肌,並用於治療面部黑斑、形瘦。本食譜中的黑木耳,《本草綱目》中記載其可去面上黑斑。黑木耳可潤膚,防止皮膚老化;大棗和中益氣,健脾潤膚,有助黑木耳祛除黑斑。

✿ 胡蘿蔔汁: 

將新鮮胡蘿蔔研碎擠汁,取10-30毫升,每日早晚洗完臉後,以鮮汁拍臉,待干後用塗有植物油的手輕拍面部。此外,每日喝1杯胡蘿蔔汁也有祛斑作用。因為胡蘿蔔含有豐富的維生素A原。維生素A原在體內可轉化為維生素A。維生素A具有滑潤、強健皮膚的作用,並可防治皮膚粗糙及雀斑。

另外,用冬瓜籐熬水用來擦臉、洗澡,可使皮膚滋潤、消除雀斑。金盞花葉汁也有護膚除斑的功效。將金盞花葉搗爛,取汁擦塗臉部,既可消除雀斑,又能清爽和潔白皮膚。蒲公英花水也能用於除斑,取一把蒲公英,倒入一茶杯開水,冷卻後過濾,然後以蒲公英花水早晚洗臉,可使面部清潔,少患皮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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